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既是为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擘画的宏伟蓝图,也是为应变局、开新局作出的重大政治宣言。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把握新发展要求,统筹履行政治功能与法定职责,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担负起社会组织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职责使命。
新发展要求既包括“总体性战略要求”,也包括“具体性战略安排”。“总体性战略要求”体现在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判断、明确的指导思想、提出的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之中,集中体现为三“新”即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与新发展格局。“具体性战略安排”集中体现在五中全会规划的12个方面重要任务与对社会组织的直接安排中。把握“总体性战略要求”与“具体性战略安排”,要求社会组织必须把握新发展阶段所处的历史方位与突出特点,把握新发展理念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握新发展格局决不是封闭的国内循环而是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的丰富内涵与实践要求,把握各行各业与社会组织发展的具体战略安排,从而找到社会组织在党和国家总体布局与战略布局中的发展定位,找到社会组织与行业发展之间的结合点、生长点与发展点,在有机结合与统筹推进中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第一项原则,也是社会组织发展必须坚持的根本方向。贯彻这一重大原则,要抓好“四个必须”。一是必须切实加强政治引领。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深化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深入实现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真正解决党建与业务工作“两张皮”问题。二是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组织参与重要决策制度,履行好社会组织党组织在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组织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重要职责。三是必须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夯实党建工作基础,打造一批社会组织党建示范与样板,确保社会组织党组织严守政治行为规范,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逐步实现社会组织党建系统化建构、专业化提升、职业化保障与制度化发展。四是必须持续发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作用。扎实推进部管社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严格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严格审批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确保部管社会组织始终成为全国性社会组织的标杆与表率,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非营利性、非行政性、自治性与志愿性是社会组织的初心、宗旨和使命,也是社会组织发展必须始终不渝坚守的基本属性。落实这一基本属性,必须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要加强非营利监管。要落实好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法人要求,围绕收入是否合法、管理是否规范、支出是否合理等问题,深化非营利性专项整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涉企收费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二要深化“去行政化”监管。要认真总结和巩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成效,推广“穿透式”资金监管方式,斩断“政会”之间深层次利益链条,彻底解决脱钩改革中存在的“形脱”而“实不脱”的问题;稳妥探索科技类、公益慈善类以及城乡社区类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有效路径与管用方法,厘清政府与社会之间边界,形成边界清晰又相互支持双向促进的社会治理与社会发展格局。三要推进“内部治理”监管。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发挥决策、执行与监督动态运行机制作用;要围绕“人”“财”“物”“事”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强制入会”“强制收费”“强制管控”等问题;要深耕所在行业与领域,着力打造既符合行业发展又能发挥自身优势与专长的品牌,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逐步建立使命清晰、政社分开、依法自治、运行高效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推动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社会组织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围绕“顶层设计”与“基层服务”,抓好“上下贯通”与“左右协同”,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要抓好“顶层设计”。要围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和现代社会组织制度,进一步深化党建引领、登记管理、培育支持、综合监管与作用发挥等方面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立”“改”“废”工作步伐,抓紧健全综合性与专项性社会组织法律法规。要围绕国家战略实施,进一步加强政策理论研究,适时出台社会组织助力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政策制度、重大举措与实施工程。要围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行业管理标准,加大社会组织行业管理力度,规范社会组织行业行为,在各行业领域立法中逐步明确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二要抓好“基层服务”。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因地制宜,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抓紧支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要通过建设平台、出台政策、补齐短板,强化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功能,培育发展农村志愿服务组织,为普通村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为农村“三留守”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关爱服务,进一步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通过培养骨干人才、实施活动项目,进一步增强社区文化阵地功能,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协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能力,提升参与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建设的能力,提升参与提供健康、养老、育幼等社区服务的能力;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社区协商、社区治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三要抓好“上下贯通”。社会组织分布在国内外各个层级,既有国际性的,也有全国性的;既有省域性的,也有市县甚至社区性的。社会组织发展既要立足战略与全局“统筹谋划”,又要着眼区域和地方“特殊建构”。“统筹谋划”要充分反映基层声音底层诉求、充分照顾基层实际底层需要、充分考虑基层操作底层落实;“特殊建构”要切实维护顶层权威、忠实贯彻顶层政策、踏实执行顶层要求。要打通“统筹谋划”与“特殊建构”之间的堵点断点,畅通“顶层设计”与“基层服务”之间的血脉经络,贯通国家与地方及社区之间的规划、政策、制度与规范,形成社会组织资源向基层聚焦、社会组织人才向基层聚集、社会组织服务向基层集中的国内大循环。四要抓好“左右协同”。社会组织分布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各方面。发展社会组织,必须履行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与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加强与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所在业务领域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要围绕深化党建引领,进一步加强与各级组织部门、机关工委和国资委的沟通联动,及时了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最新政策、最新要求,及时学习借鉴社会组织党建最新做法、最新经验,及时分析研讨社会组织党建最新情况、最新举措。要围绕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点加强与科技管理与服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支持科技类社会组织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加强与发展改革、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支持经济类、社会类、环保类社会组织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参与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更好服务困难群体,促进社会公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要围绕解决区域之间不充分不平衡发展问题,重点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沿线、成渝经济圈等区域发展战略所在地方的协同联动,支持培育区域性社会组织,探索创新区域性社会组织发展政策,发挥社会组织在区域性问题解决方面的功能作用。要围绕参与全球治理,加强与外交部、中联部、统战部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支持有实力、有条件的国内社会组织和国际性社会组织“走出去”,在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华文化、促进民心相通中发挥积极作用,形成国内国际社会组织双向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新发展阶段既是世界的“动荡变革期”,也是中国的“高质量发展期”。社会组织既面临“动荡变革”的挑战与考验,也面临“高质量发展”的机遇与机会,必须统筹发展与安全,统筹国内与国际,统筹“线上与线下”、考虑“当前与未来”,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
一要严把审批入口关。会同党建工作机构、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做好社会组织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背景核查和资格审查,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完善征求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估机制,落实社会组织成立与党组织设立同步审批要求,防止政治上不可靠的社会组织获得合法身份。二要严把活动管理关。强化党务、行政、纪检、审计、税务与社会多方监督功能,完善年检年报、等级评估、投诉举报、信用管理等监管制度,用好智能化、大数据、“互联网+”与“微处理”等现代化监管手段,形成多方监督多途径监管的合力,规范社会组织政治行为、资金往来、重大活动与涉外合作,切断境外非法资金对国内社会组织的渗透渠道,严防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沦为境外势力代理人。三要严把执法出口关。健全执法机制,创新执法手段,充分发挥联合执法机制作用,严肃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加快出清“僵尸”社会组织,切实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不断优化社会组织存量、把控社会组织增量、提升社会组织质量,使社会组织努力成为政治过硬、治理完善、服务专业、诚信自律,让党放心、人民满意、行业认可的高质量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