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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治理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社会治理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Society of Social Governance,缩写CSSG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社会治理学术研究、教学培训、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研究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服务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深入研究社会治理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提升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撑与决策咨询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研究和探索国内外社会治理方面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提供理论支撑、方案设计和政策建议;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翻译、出版有关社会治理方面的著作、教材、研究报告图书期刊等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

(三)承担国家部委、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的有关课题研究和咨询服务等事项;

(四)培育社会治理方面的专业人才,促进各类社会治理人才队伍建设;

(五)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社会治理状况评估,并发布评估报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与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的学术研究、教学培训、咨询服务等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个人会员包括从事与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及从事社会治理实践工作的个人。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够承担本会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经单位同意,由单位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2名会员介绍或其所在单位推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为本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九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发起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三十九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 本章程修改20241013日第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四十九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社会治理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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